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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陆上货物运输保险服务,国内保险公司均可办理,1对1服务

价格:面议 2025-09-02 00:31:01 418次浏览
  三、责任起讫   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陆上和与其有关的水上驳运在内,直至该项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收款人的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运抵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运抵后卸载的车站满60天为止。
第三章 除外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或军事行动;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5.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6.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二)水渍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下列十一种外来原因(即十一种附加险)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附加险: 1,偷窃、提货不着险 2,淡水、雨淋险 3,短量险 4,碰损、破碎险 5,混杂、沾污险 6,串味险 7,受潮受热险 8,钩损险 9,包装破裂险 10,渗漏险 11,锈损险 (四)特殊附加险 1,舱面险 2,进出口关税险 3,易腐货物险 4,交货不到险 5,拒收险 6,黄曲霉毒素险 (五)特别附加险 1,战争险 2,罢工险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及包装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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